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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就要绳之以法

1999-08-03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康树华 我有话说

“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一个非法组织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明文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李洪志1992年创立“法轮功”后,在北京设立“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此后,又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站,总站下又分设了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然而,“法轮大法研究会”却是一个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法组织,因而其所进行的活动是非法活动。

李洪志利用迷信,反对政府,破坏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

从“法轮大法研究会”这个组织从事的活动而言,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犯罪组织。李洪志宣扬迷信,并不单纯是一个迷信问题,反科学问题,更多的是有着政治背景和政治目的的。比如李洪志在宣扬“法轮功”的荒诞邪说时所抛出的“末世论”、“政府无用论”,不仅在制造社会混乱,而且从实质上是对现实社会的否定,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反政府倾向。他的所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现行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李洪志宣扬歪理邪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其终极目的是在于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李洪志通过“法轮大法研究会”,从组织上进行控制练功者,发展全国性组织机构,争夺群众,甚至打入我们的一些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试图发展成为同我们党和政府相抗衡的政治势力。谁不赞成他们那一套,谁要揭露他们造成的危害,他们就横加指责,聚众进行围攻,冲击报社,围攻电台,骚扰党政机关,要组织大规模的非法集会,到中南海示威,向党中央和我国政府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妄图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一切……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李洪志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从法律角度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一个非法组织,其终极目的是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当然,在我们适用法律处理“法轮大法研究会”这个非法组织时,一定要把李洪志及其一小撮幕后策划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与受蒙骗的群众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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